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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務債權關系里經常會出現擔保人這一角色,一旦債務人無法按時還清欠款,債權人可向擔保人追償,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如果是丈夫擔保妻子需要同樣承擔擔保責任嗎?
案例簡介
呂女士的丈夫前段時間因病去世,在她強忍悲痛處理完丈夫的后事后,卻被債主找上了門。原來,呂女士的丈夫在世時,曾為他的一個做生意的朋友借款提供擔保。經了解,呂女士的丈夫沒有參與其朋友的生意,擔保完全是出于對朋友的信任和幫助。
然而,這位朋友生意失敗后,不僅沒有還清欠款,反而失蹤了。無論是債主還是呂女士都無法聯系到他。呂女士拒絕為丈夫承擔擔保責任,她說:“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我們也完全沒有從中獲利,怎么就需要我來還錢呢?”
通常情況下,丈夫約定保證責任,妻子是否需要承擔,首先得認定該擔保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知識速遞
根據婚姻法上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
1、婚前一方借錢買的東西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擔的債務;
2、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承擔債務;
3、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欠下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經營所得用于家庭生活;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交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丈夫擔保妻子需要同樣承擔擔保責任嗎?錦盾律師分析
因此,丈夫需要舉證擔保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或者拿出妻子、家庭從該擔保行為中受益的證據,妻子才需要共同承擔擔保責任。反之,則雙方均有獨立人格,能夠以其獨立的人格從事與婚姻無關的活動,妻子無需與丈夫共同承擔擔保責任。
在呂女士的案子中,只要呂女士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丈夫的擔保行為與家庭無關且自己并未受益,便無需為丈夫承擔擔保責任。但是,由于呂女士丈夫已經去世。如果呂女士繼承了丈夫的遺產,那么就需要在遺產繼承的范圍內清償丈夫的債務。具體金額要視情況而定。
夫妻之間的債務糾紛,往往都比較復雜。如遇相關問題最好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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