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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社會,為了規范社會發展,法律規定了許多種行政強制措施,但我們通常對其規定不太清楚。在我國法律中,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是什么?錦盾鄭州律師事務所解析: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是什么?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如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檢查場所、設施或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幾天申請復議。
《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在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自行政行為版本公布之日起超過20年的房地產起訴案件,以及自行政行為公布之日起超過5年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強制措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構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適當的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是什么?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限制市民人身自由、檢查場所、設施或財產、檢查財產、凍結存款、匯款等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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