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怎么證明親子關系?


法律上怎么證明親子關系?

法律上怎么證明親子關系?河南錦盾鄭州律師事務所為您解析:

一、親子關系的概念

親子關系,又稱父母子女關系。根據產生根據不同,父母子女關系分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和法律擬制的親子關系。法律擬制的親子關系包括養父母養子女關系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關系,任律師這里主要為大家介紹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

所謂親生子女,是指與父母雙親之間有自然血緣關系的子女。根據父母有無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分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婚前出生或婚前受胎的子女可因父母結婚而成為婚生子女;婚前或者婚中受胎而于婚姻解除后出生的,也屬于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地位一旦取得,不因婚姻的解除而喪失。需要指出的是,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婚生子女已不以自然受孕為必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主要包括這幾種情形: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的男女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非婚生子女有贍養扶助生父母的義務。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親子關系的證明

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案例是對自然血親親子關系的認定。在過去親子鑒定技術尚未發展成熟的時候,要做出認定是比較困難的,對于婚生子女多以推定方式確定其親子關系,而對于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系則更難做出認定。隨著科學技術的持續發展,親子鑒定技術已經能夠準確地判定是否存在自然血親親子關系,因而在訴訟中成為證明親子關系的最有力證據。但親子鑒定無法單獨依靠一方當事人完成,有賴于各方當事人配合,實踐中常常出現一方拒絕進行鑒定的情況,給親子關系的認定帶來了障礙。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婚姻法解釋(三)》第 2 條確立了對拒絕親子鑒定的人做出不利推定的證據規則,它包括兩個方面的推定:

(1) 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2)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或存在的一方應當首先提供必要的證據,包括出生醫學記錄、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其主張的證據;在此基礎上,另一方如果要反駁申請人的主張也應當提出相應證據,如果提不出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那么可以推定申請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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