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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子可以執行嗎
- 錦盾律師
- 2022-07-08
趙先生在2018年借給朋友王某19萬元,王某一直沒有還,起訴后法院也下了勝訴判決書,趙先生也申請執行了,但一分錢也沒執行到,執行局讓趙先生自己提供財產線索。趙先生經過調查了解到王某的妻子劉某名下有一套房子,所以找到錦盾律所咨詢,這套房子可不可以執行?

可以被執行,但也要分情況,下面通過兩個案例給大家講解下什么情況下可以執行。
【案例一】
朱某某因投資失敗,無力償還王某某借款,該借貸糾紛案件已到執行階段,但沒執行到任何財產,根據王某某提供的財產線索,經過核實和初步審查后,法院查封了朱某某妻子劉某名下的一處房產。劉某提出了異議,認為:這房子是其父母留給她的財產,是她個人財產不應被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是劉某母親在劉某與朱某某婚姻存續期間過戶給劉某的,且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給劉某一人的,所以可以認定為該房產為劉某和朱某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查封劉某名下的這處房產符合法律規定。最終,王某某順利拿到加了屬于自己的錢。

因鄭某和徐某因借貸糾紛一案走到執行,也沒執行到財產,徐某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向法院提供了鄭某配偶張某名下的房產信息,法院依法查封了張某名下的這套房產。
而張某提出異議,表示,該房是其父親贈與給她個人的,并提供了贈與合同,合同中明確表示該房只歸張某所有,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張某的訴請,解除了該房屋的查封。
通過上述兩個案子,相信大家對上述問題已經有了初步的了解。錦盾執行律師提醒,如果認為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最好在起訴時就將債務人夫妻倆列為被告,省得在執行階段再去調查其配偶的財產信息,費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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