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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中的土豆條款
- 2020-10-14
-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
離婚財產糾紛中的土豆條款
鄭州律師今天來講講高凈值人士離婚財產糾紛中常用到的「土豆條款」,即在 VC 和 PE 的要求下,當事人一方和配偶達成一個協議,這個協議實際上也是婚內約定,主要目的是避免因為婚姻關系的變化,導致企業上市股權結構發生變更。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美國,對上市公司「股權清晰、不存在潛在的爭議」是一個基本原則。
部分 PE/VC 風投前會對實際控制人進行土豆條款的設定
試想一個股權,特別是實際控制人的股權存在重大爭議的公司,對投資人是極為不利的,所以 PE 和 VC 在進行風投之前,專業離婚律師一般會建議對于實際控制人進行一個「土豆條款」的設定,現實生活中這是非常有必要的。
這里,鄭州律師有兩種觀點:
第一,「土豆條款」是有效的,但 PE/VC 在設定條款的時候不能影響當事人的婚姻自由選擇權,通過一定的法律操作,可以使協議不違反憲法或者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PE 界認為,PE/VC 是一個商業界的活動,而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屬于私人范疇,用商業化的活動干涉私人范疇,不應是一個風向標。
這種觀點認為,如果僅僅是涉及當事人私人關系的問題,不屬于信息披露和監管的范疇。但是,如果有人故意利用這些信息來影響股價波動的話,是屬于證監會核查范圍之內的。鄭州律師曾經接觸過的案件有幾個涉及離婚的披露,通常,離婚的披露不是通過證監會公告,不是通過上市公司公告,而是通過媒體。
企業控制人和大股東的婚姻財產糾紛會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
一般情況下,媒體只要把婚姻關系即將破裂這個消息散布出去,就可能會導致股價的波動,當然主要是引起股價下跌。所以,PE/VC 非常重視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的婚姻關系。實際控制人如果離婚,將涉及股權分割,如果分一半給對方的話,將對股權結構產生重大影響,其中還隱含了管理決策權,甚至影響公司的前途命運。
案例一:上海某公司準備在中小板上市,實際資本投了4000萬,對價資本投了2000萬,本來是夫妻兩個人共同持股,后來發生了土豆網事件,所以女方退出了股東會。
案例二:一對夫妻創立了一個綠色食品的公司,計劃進行上市前的準備,當時的投資人要求女方退出股東會,鄭州律師作為女方的法律顧問堅決反對,后來僵持不下。女方的底線是持 1%的股份,實際上是象征性持股,主要原因是防止男方轉讓股權,哪怕持有 1%的股份,男方進行股權轉讓時,女方至少優先購買權。最后雙方未達成一致,失去了投資人投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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