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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必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為了獲得更多財產,有可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會損害對方的利益,離婚時如何定義轉移財產?
離婚時如何定義轉移的財產?
民法規定,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出售、破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認定離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千九十二條: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隱瞞、轉移、銷售、破壞、浪費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侵占對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可減少或不分割。離異后,如對方發現上述行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夫妻共同財產再分割。
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解決?
一、一方未經許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措施:
(1)婚姻關系存間,一方可擅自轉讓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如果一方擅自轉子的共同財產,分割夫婦的共同財產的,可分為兩部分。
(3)離婚后,如果發現一方在離婚前未經允許轉讓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未被起訴或已被起訴離婚,發現對方已有財產轉讓行為,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特別是:
(1)情果情況緊急,未轉讓財產的一方可請求法院在起訴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受理申請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此時,避免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將終止財產保全。
(2)訴訟前保全要求提供擔保財產,但不提供擔保的,法院駁回財產保全申請,以創造時間和機會,讓對方轉移財產。
(3)離婚財產的分割必須證明。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正確的,申請人必須賠償被申請人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失。
離婚時如何定義轉移財產?如果夫妻一方隱瞞、轉移、出售、毀損或者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則認定夫妻一方轉移了夫妻共同財產,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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