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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離婚冷靜期是多久?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實施?鄭州離婚糾紛律師解析:
按照民法新增加的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離婚冷靜期為30天,即雙方到離婚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需等30天,期滿后雙方應在30天內再次到離婚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第一千七十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想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取消離婚登記。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后30天內,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書,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實施?
2021年離婚冷靜期是多久?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實施?
離婚冷靜期2021年1月1日實施。
關于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基于新法律《民法》,根據該法,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天內,當事人如有不愿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在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30天內,當事人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的,未提出的,視為取消離婚登記。
離婚冷靜期的使用條件有哪些?
2021年離婚冷靜期是多久?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實施?
適用離婚冷靜期的條件是:雙方同意離婚,如為訴訟離婚,起訴一方可直接持起訴狀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離婚冷靜期不適用。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離婚冷靜期應自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不超過30天,如在這30天內雙方均不想離婚,則可撤銷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冷靜期適用于夫妻雙方協商離婚的情況,而不適用于訴訟離婚。
法定離婚冷靜期的設置,目的在于通過離婚冷靜期讓夫妻雙方謹慎對待婚姻,對自愿離婚的當事人設定一個合適的時間“門檻”,促使當事人冷靜理性地思考,做出恰當的選擇。避免因為一時沖動而離婚的情形發生。這不僅保證了離婚自由,而且保證了雙方做出冷靜的選擇,保護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七十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當事人不想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前項期滿后30天內,當事人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書,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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