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家庭暴力可以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嗎?


婚內家庭暴力可以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嗎?

婚內家庭暴力可以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嗎?鄭州律師為您解析:

由于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傳統、社會習俗長期存在的原因,鄭州律師認為可以說,家庭暴力等造成的婚內人身損害的事件在夫妻間是大量存在的(主要是男方對女方的人身侵權行為),但由于傳統兩性觀念的影響,以前受害方鮮有要求侵害方加以賠償的情形發生,一般都是默默地忍受下來,期盼著侵害方能夠良心發現,不再施暴,家庭生活能夠重現和諧。但事實證明,這基本上是一廂情愿的想法,往往受害方的默默忍受非但不能換來家庭的重新和諧,而是更加頻繁和嚴重的家庭暴力。

近年來,隨著性別觀念的更新以及法律意識的逐步覺醒,婚內夫妻間人身侵權損害賠償(即人們常說的“婚內索賠”)的糾紛案件不斷增加。

鄭州律師也一直認為,婚內索賠問題是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的一個風向標。《婚姻法》不僅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同時也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個人財產的存在,這就為婚內夫妻間的人身損害賠償確立了執行基礎。

婚內出軌反毒打妻子,法院支持賠償

各位讀者可以看以下一個鄭州律師做過的成功案例。

丈夫呂某禾因有婚外戀與妻子吳某芬引發爭吵,隨著時間的推移,夫妻矛盾日益激化,2007年雙方因爭吵引發毆斗,丈夫呂某禾將妻子吳某芬的右腿打成骨折,住院治療各項費用共計11830元。妻子吳某芬出院后,一紙訴狀就將丈夫呂某禾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賠償因住院而支付和損失的費用共計12850元,賠償健康損失費50000元,當庭賠禮道歉,具結悔過。經法院審理,支持了妻子吳某芬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丈夫呂某禾賠償妻子呂某禾住院治療費、誤工損失費等共計12000元,身體健康損失費3000元,責令其當庭賠禮道歉,具結悔過。

在上述鄭州律師的案例中,呂某禾與妻子吳某芬經結婚登記,是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均應遵從《婚姻法》有關“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的基本原則。但呂某禾作為丈夫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婚外戀,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夫妻間應相互忠實”的基本原則,作為過錯方呂某禾本應認真檢點自己的行為,改正錯誤,恢復家庭的和諧。

但是,呂某禾卻反其道而行之,變本加厲,采用家庭暴力,毆打妻子致其腿骨折,對妻子吳某芬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嚴重侵犯了妻子吳某芬的身體健康權,鄭州律師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健康權,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人民法院依據《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呂某禾作出賠償妻子吳某芬的人身損害賠償并當庭賠禮道歉具結悔過的判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被強制執行的須是被告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外,還請各位讀者注意的是,如果上例中丈夫呂某禾不按照判決書的規定按期向妻子吳某芬支付賠償款的,妻子吳某芬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中,法院執行的應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屬于丈夫呂某禾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執行呂某禾與吳某芬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①一方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鄭州律師認為,人民法院在對丈夫呂某禾判賠及強制執行時,應當依據上述規定,從屬于丈夫呂某禾的個人財產中支付或執行。

反之,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來執行判決,不僅失去了法律懲罰的實際意義,而且也從司法實踐中否定了現行《婚姻法》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存在的合法性。

同時,在婚內索賠案件中,鄭州律師還要提醒各位讀者注意對相關證據(包括損害證據及損害造成的損失證據)收集,并依據證據合理地確定損害賠償額,不要盲目地索賠。受害方可以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髙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具體的規定來合理地確定索賠金額和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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